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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实验室运行安全,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现就做好我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深刻认识抓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扎实做好各类实验室(含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技能实训中心等实验工作相关场所)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通过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年度报告,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总结分析安全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二、实验室自查自纠工作

各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开展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要参照《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附件1),组织对本学院所有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一次“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安全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和电气安全等进行重点检查,并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加强整改验收,实现闭环管理。在此基础上,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模板)》(附件2)要求,编写自查自纠报告,由学院负责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学校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

三、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将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材料于2022年4月12日前报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材料报送地点:南校区行政楼516B,电子版发至王继锋邮箱。


国资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