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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温州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行政〔2010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我校实验室工作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温州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温州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实验室工作的审议、咨询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研究国内外高校实验室工作发展趋势和我校实验室工作发展现状,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工作职责包括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实验人员队伍建设、实验室绩效管理、大型精密仪器共享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实验室规划与建设

1负责审议学校及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学校实验室、各级各类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评审、检查与推荐。

3负责审议学校及学院实验室设置调整方案。

第五条 负责审议涉及全校性的实验室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各学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六条 负责审议实验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并对各学院、有关部门的实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

第七条 负责审议各学院、有关部门的实验室工作绩效,负责实验室评优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审议大型精密仪器共享平台建设规划,并对共享平台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 委员会一般由以下成员组成:(1)校领导;(2)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3)专家代表。

第十条 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25-31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或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分管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单位可提出增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增补为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通过研究、讨论与表决等方式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秘书处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保密制度,对于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是讨论决定与委员本人或亲属有关事宜的,该委员应自觉回避。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