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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2011236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并优化学校环境,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第三条 各学院行政一把手,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学院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是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实验室房间要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该房间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该房间的安全负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每学期最少进行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九条 学校与各学院、学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安全评估

第十条 所有实验室都应经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组织的安全评估。存放高度危险化学品、高度危险气瓶、特种仪器设备、贵重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实验室,都应作为高危实验室。

第十一条 高危实验室应有明显的标志,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操作规程、准入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可能产生触电事故,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使用危险化学品,涉及使用特种设备和精密仪器的实验,在实验之前都应有安全评估,在实验之前应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防溢水、防环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校有关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宣传实验室安全方面相关知识,引导师生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等主动安全的观念;宣传安全逃生自救和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等相关知识,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讲课、讲座、参观等培训形式,还可以通过举办消防演练、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印制安全手册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各学院在新生、新教职员工中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十八条 首次进入实验室的新生、新研究生、新教职工都必须接受该实验室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新生、新研究生都要通过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才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十九条 对特殊仪器设备、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种、实验室重点部位工作和学习的学生和教工要进行重点教育,必要时要执行准入制度,要通过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测试才能获准使用仪器设备或实验室。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五条 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三十二条 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随意存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保持实验室卫生整洁。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存放和使用的管理,要严格按《温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危险化学品,要严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配备有防盗报警设施。

第四十条 对实验室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清理清除,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凭危险化学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危险化学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第四十二条 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凡是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气瓶和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危险警告和必要的报警装置。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有危险标志和危险警告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必须有专门的实验室人员在场管理。

第七章 压力气瓶安全

第四十五条 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压力气瓶新入库时,都应有统一标识,标明启用时间、气体名称、使用年限、危险标志、注意事项和责任人等。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要定期检查,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

第四十八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四十九条 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五十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 ,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八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 各类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使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五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五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保密安全

第五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五十九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六十一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保卫处、实验室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十三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院(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对实验室工作中违规操作事件或现象举报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