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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行政〔20101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调动大型仪器所属单位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积极性,规范大型仪器的有偿使用及收费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大型仪器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和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立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网站,各学院、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发布和更新。

第五条 符合国家、省、市各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入网条件的学校大型仪器,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组织申请入网,统一管理。

第六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购置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且通用性强的设备经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也可列入开放共享。

2.具有指定的设备开放管理人员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维护和操作。

3.场地和环境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4.设备性能和运行状况良好,能正常工作,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能够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大型仪器均应加入开放共享平台,如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由大型仪器所属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三章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有偿使用

第八条 大型仪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凡国家或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大型仪器所在学院按第九条制定收费标准,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或报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大型仪器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设备使用费、耗材费和技术服务费等部分构成。其中:设备使用费依据所使用设备价值及其折旧年限测算确定;耗材费根据实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耗材等一次性消耗费测算确定;技术服务费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和投入的人工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校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大型仪器,一般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条 凡承担学校下达的计划内实验教学任务的,不得收取大型仪器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耗材费由学院在学校下拨的教学经费中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单位(个人)使用我校的大型仪器,可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但须事先报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因特殊原因需无偿提供使用的,必须事先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并经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 校外单位(个人)使用我校尚未确定收费标准的大型仪器,由大型仪器所在单位和校外单位(个人)通过协商明确使用内容、使用方式和收费标准,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以学校名义签署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有偿使用费由所在单位根据收费标准、使用协议和实际使用情况核算确定,并负责通知使用单位(个人)及时到财务处结算交费。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有偿使用费收入以及上级拨给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专项补助经费,由学校和所在学院按比例分配使用。其中:收入的20%由学校提取;80%划归所在学院,用于大型仪器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消耗材料费、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工作人员培训费等相关支出,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学院收入总额的40%

第四章 开放共享基金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为支持、鼓励在教学科研上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大型仪器,学校按年度拨专款设立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为本校教师学生开放共享大型仪器的测试耗材费、维护费及机组人员的劳务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开放共享基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年度预算、评审、核发和基金使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效益的考核。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基金仅限于加入学校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

第十八条 凡学校在编的教学科研人员均可申请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基金,但不能申请本学科、本学院的大型仪器的开放共享基金;大型仪器机组人员不能申请自己管理的大型仪器的开放共享基金;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可通过导师申请开放共享基金。

第十九条 开放共享基金最高申请额度为1万元,基金获得者需自筹部分经费,用于补足按校内标准核算的大型仪器实际使用费用。自筹经费不得低于获批基金额度的50%

第二十条 开放共享基金申请人填写《温州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申请书》,学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二次组织专家对共享基金的申请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基金额度报分管校长批准。基金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如确有必要,由基金使用者申请延期,至多延期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开放共享基金获准者凭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开放共享基金批准通知单到财务处建立经费卡,同时领取《温州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有偿使用登记表》。经费卡只限用户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冒用。

第二十三条 开放共享基金使用期满或使用完后,基金使用者要到计划财务处结算,并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基金使用报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开放共享大型仪器的使用登记结算费用,由计划财务处将结算费用转入大型仪器机组的管理账户。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考核

1.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的考核。《温州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有偿使用登记表》可作为对各院大型仪器开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以及对大型仪器操作人员核算工作量的凭证之一;

2.大型仪器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是核定单位实验技术岗位编制,实验室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奖惩

1.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大型仪器的维修维护、人员培训方面给予优先;

2.大仪机组人员如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开放共享等任务,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者,取消学校有关政策中为大型仪器设立的优惠条件待遇;

3.因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错误,为用户提供虚假检测数据者,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