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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专用及通用类的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实行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种经费渠道购置或外单位调入、捐赠、自制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仪器设备及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软件,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畴。

第五条资产分管领导主要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协调、申购与处置的审核、资产清查等工作;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入库手续、资产清查、调拨、实物建账与账务调整、资产处置的前期工作等。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申报与审批

1.各实验中心负责本单位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调研、前期论证及申报等工作。

2.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

1.学校成立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2.凡属财政性经费来源的仪器设备采购,依据《温州大学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40万元以下项目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项目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

2.验收人员对设备的验收应遵守以下程序:

(1)检查设备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

(2)检查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根据合同清点核对设备、规格、型号、数量、随机文件(合格证、说明书)、家具的材质及其它具体要求等;

(4)对设备的运行(使用)状况进行实际检测,核对各项功能及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5)如果发现问题,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6)数量验收应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分类和数量,并逐件清点核对;

(7)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装箱单及合同是否一致;

(8)检查随机资料是否完备,装箱清单、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操作规程、保修卡、海关单证等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

(9)做好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厂家索赔。

3.设备的验收期限以及相应的责任

(1)原则上一般设备为到位后15天内,专用设备为到位后30天内完成验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应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

(2)因不及时验收而引起的纠纷,造成学校损失的,由使用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1.资产管理员负责全院仪器设备实物账务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2.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系统的网络入库、条码打印等工作;负责将仪器设备的仪器编号、仪器名称、规格型号、领用人、出厂号、存放地点等信息按规范要求准确输入仪器设备管理系统。

3.设备保管人要及时从设备管理人员处索取条形码并粘贴,做账、物、条形码的定期核查工作。

4.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的建账及归档工作。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与保管

1.各实验中心应制定仪器设备安全使用与保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使用人和保管员的责任与义务;负责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性能指标测试,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情况,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做好维护保养及安全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2.应做好公民两用仪器设备的监管工作,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做好备案。

3.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校内外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办理好仪器设备的移交,并由资产管理员确认后,学院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

1.仪器设备维修流程为:

1)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维修申请表;

2)所在实验中心主任签署审查意见;

3)设备分管领导理处审查申请材料审批。

4)由资产管理员送设备处相关领导审批。

2.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精品课程建设经费等个人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由领用人自行维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与赔偿

1.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2.发生仪器设备失窃事故时,保管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应协助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明确责任,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报告表》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依据《温州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赔偿。

3.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设备领用人提出报废申请,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审批,将报废申请交资产管理员,产管理员将各部门需要报废的设备进行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最后上交设备处。

2. 报废总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组织3人(含)以上人员组成的小组进行技术鉴定。

3.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未获设备处批准前,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挪用或丢弃,获批准后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