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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我校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精神。

第三条 本规程是我校组织实施实验教学的基本规范,是加强实验室工作、开展实验教学评估、做好实验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领导和各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下,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进行。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的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院分管院长负责制定、编写、审查学院各专业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以及教学文件等。组织学院各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学院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检查、评估、研究、改革和经验交流,并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考核、考评及推优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教学计划审查实验室每学期开课计划、主持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自评,主持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和学术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制定实验室人员培养、进修计划。

第三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八条 依据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及现实实验条件,应构建并完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两个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可考虑增加“集中综合性实验”模块。

1.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目的是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2.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实验超过30学时的,应独立设课。

3.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群为起点,以综合、设计性实验为主,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

第四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九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规定实验课设置、实验学时分配、实验教学进程的依据,学院在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通盘考虑实验课程学时及实验教学进程,并按国家要求达到一定学时,不得随意压缩实验学时,防止实验课程阶段上分布不合理的现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验教学计划有变更的,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选修课实验均须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各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各专业实际情况编写大纲,须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审核。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运行计划表,是落实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具体体现,是组织检查实验教学和申报实验设备、使用实验消耗材料经费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做好实验教学内容的安排,落实实验项目的运行计划。

第十二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依据,每一门实验课均应有独立的教材(或指导书)。其中,独立设课实验应有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课程内实验应有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或自编的实验指导书,并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第五章 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目的、学科发展为依据。对投资成本高、学生受益面小而又不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及对环境污染大的实验内容,不宜作为本科实验教学内容,可通过仿真、虚拟或微量实验等手段实现。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是构成实验教学目的、任务、要求的基本单元,学生实际操作时间不低于1学时,能达到预期的学习、训练、演示、验证及研究目的,能对学生进行考核的实验可作为一个实验项目。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等类型。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3.综合性实验: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内容的综合或跨学科的综合实验。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

4.设计性实验:由教师选定实验内容(条件成熟时可由学生自定,教师审核),学生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完成实验,同时完成实验报告,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5.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学院在加强基本实验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其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六条 拟设置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须由实验老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论证,学院审核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七条 实验项目卡(登记表)是实验教学的基础资料,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各学院应按实验教学大纲中规定的实验项目建立实验项目卡(登记表)。实验项目卡(登记表)应每学年修订一次,对当年实验课程(含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学时的变动、仪器设备的新购及报废、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修订。

第六章 实验教学过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运行表是规范实验教学秩序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在每学期开学后34周内排出,实验教学运行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留存,一份交实践教学科。实验教学运行表如有变动,由学院办理调停手续,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在实验教学检查中如发现不执行实验教学运行表,而又未履行调停课手续的视为教学事故。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课表规定的内容、学时、分组人数和时间安排实验,不得随意减少、增加或更改。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实验课前必须做好实验设备调试、实验材料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切实保证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开出率达100%,专业课实验开出率达95%以上。

第二十二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要求一人一组进行实验,技术基础课实验要求二人一组进行实验(个别课程除外),专业课实验原则上要求四人一组进行,以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实验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论课教师原则上应参加本课程实验的指导工作,确因各种原因不能指导的,须与实验指导教师及时沟通,协调实验课内容、进度、实验教学方法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每一实验项目必须配备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指导教师要求如下:

1.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负责编写实验大纲、讲义和指导书,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

2.认真备课,首次开设的实验项目,指导教师要进行试做,并做好试做记录。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岗指导实验。

3.严格执行预习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预习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做实验。

4.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耐心、经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着重进行启发和引导,不能包办代替;对实验原始数据教师应检查并签字,防止出现抄袭实验数据的现象。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须填写《温州大学实验室工作日志》,完成实验的学生代表签名。

5.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做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及工具缺损情况,如出现缺损,应及时处理。

6.认真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错误原因,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合格的实验报告要退回重写,对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分析原因,进行重点讲解。

第七章 实验教学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教学实验的考试考核制度。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其成绩由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平时成绩(包括预习、实验报告、实验态度)三部分组成,并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实验综合成绩;未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核为主,其考核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分比例计入该课程总成绩,其最低比例不低于20%,最高不超过50%。不能以实验报告代替考核,实验课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无故缺课。经事先批准的因病、因事缺课,实验室须安排补做;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的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或考核,须重修实验课。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可依据上述规定并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各实验课的特点制定实验教学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八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由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检查,监督实验教学过程及质量,并逐步推行实验教学评估制度,对全校的实验教学进行例行检查。学院应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应在每学期初、期中及期末分别组织一次实验教学检查,学期初主要检查实验项目准备、课表编排、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准备等情况;期中检查包括组织人员参加实验教学听课,抽查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期末检查主要内容为实验考核情况及本学期实验教学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注重实验教学方法的改进,突出实验教学“教为主导与学为主体”的特征,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将CADCAI及电化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引进实验教学,建立实验课程试题库。

第三十二条 学院及实验室在完成常规实验教学任务外,要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使基础较差或学有余力的学生都能得到进一步提高。要开展各种知识竞赛和实验技能竞赛,定期开展学生小制作、小发明、小设计竞赛及评选活动,吸收高年级学生参加实验室建设和参加教师科研工作等。

第九章 实验教学研究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实验教学经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积极地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三十四条 实验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管理规程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