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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虚拟仿真实验室校企合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应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利益共享”的开放态度,从资源共享、人员互补、技术互惠、需求互通等方面,全面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创新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第二条 目标与任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中心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企业培训、技术服务、学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整体上提高中心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科研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实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条 合作原则

中心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技术、资金利用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校企合作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必需符合中心人才培养以及专业发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心在人才培养、实验教学、技术服务、岗位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二章内容要求

第五条 合作形式

(一)合作培训利用中心现有的虚拟仿真实验环境,通过员工培训,对企业员工进行高危、极端、复杂模拟环境下的技能培训;通过学生实训,利用企业的真实生产环境,让学生在真实生产环境中验证虚拟仿真环境下的模拟操作。

(二)合作生产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进行公司实体注册,既可用于实际生产,增产创收,又可让学生在真实环境下实习,如校办企业等。

(三)合作研发、引进设备(软件)或资金,或无需引进设备,合作研发企业急需的项目或技术攻关,或帮助一些个人团体进行智力成果转化等。

第三章 合作管理

(一)项目审批

引进校企合作项目时,应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入地协商、酝酿基础上,进行项目论证并向虚拟仿真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合作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由虚拟仿真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批。

(二)项目论证

对于涉及中心人、财、物的校企合作项目,由中心牵头,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外聘专家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上报虚拟仿真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查,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

(三)拟定合作协议书

对于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合作双方充分协商,在中心统一制订的校企合作协议文本框架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具体条款,形成校企合作协议书初稿,经中心审查并报虚拟仿真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签署。

(四)项目报备

校企合作协议及方案签署一周内要将合作协议等书面材料复印件送虚拟仿真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并报送财务处、教务处以及所牵涉学院等需要协作的有关职能部门。

(五)项目实施

每个项目在立项之后,落地之前,参与方均需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参与方的责、权、利分配问题,以保证项目顺利、高校实施。相关文件要在教务处及时进行存档、报备。

(六)项目监控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虚拟仿真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七)项目考核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共建企业团体、实习实训基地、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师资培养、学术科研、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八)绩效评价

1)协议履约情况;

2)培训性项目考核;

3)研究与技术服务性项目考核;

4)生产性项目考核。一票否决:凡合作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视为不合格。

(九)资料归档

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按项目整理归档,及时报送产学研合作委员会进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产学研合作委员会要对立项项目进行逐一追踪,并进行编号,建立电脑档案,及相关的文字与实物档案。

第四章奖惩管理

第六条 奖励措施

对成功引进合作项目的教职员工以及本校学生,视项目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执行规定。

(一)合作项目的奖励

(二)项目补贴奖励

(三)年度奖励

(四)与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七条 惩罚措施

违反下列规定,在校企合作工作过程中给中心造成损失和影响的责任人要予以处理和惩罚。

(一)个人擅自以中心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造成学生投诉等恶劣影响者,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合作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未通知校企合作部,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三)合作项目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学生人身受到伤害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项目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校企合作部有权责令项目负责人会同相关企业整改,并暂停项目经费的投入。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将予以取缔。

第五章 权资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场地、房屋、仪器设备清单。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以“**中心”为署名单位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心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中心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